【案例分享】 民间借贷中,结算后是否可以将利息部分计入本金?

 
杭州市慈溪商会 
法律案例分享

民间借贷中,结算后是否可以

将利息部分计入本金?

 

 

 

01
 
案情提要

2021年2月,张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同村邻居郑某借了100万元,约定借期为三个月,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一并还款付息。

借款到期后,张某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归还,遂向郑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张某向郑某借款人民币106万元,月利率2%,三个月后一并还本付息”。

第二次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要求张某还本付息均未果,遂诉至法院。张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本金总共100万元,利息约定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所以自己只需要支付100万本金。

 

 

 

 

02
 
争议焦点

1、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结算后利息是否可以计入本金?如何计算?

 

 

 

 

03
 
法律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息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即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4%,已超过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故超出年利率15.4%的部分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超过年利率15.4%的利息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借人、借款人第一次结算后约定将6万元未支付利息部分计入本金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即法律不禁止出借人、借款人双方结算后协商一致将未支付利息部分计入本金。在本案中,张某、郑某第一次结算后,将6万元利息计入第二次借条的本金,有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结算时计算利息的标准超过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超出部分的利息既不能计入第二次的本金也不能继续向出借人主张。本案中,郑某可以向张某主张的本金部分为“100万元加上100万元以年利率15.4%计算三个月的利息部分、利息部分为自第二次结算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04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享律师

孙旭权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杭州市慈溪商会法律维权部执行主任

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专家

阿里巴巴特聘婚姻法律师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成长导师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律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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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2 16:30